歐盟電池指令檢測 2006/66/EC電池指令認證
電池由于含鉛、鎘、汞、酸、堿等污染物質,當其任意丟棄在環境中,隨著時間推移外層金屬的銹蝕,有害物質就會慢慢地從電池中溢出,進入環境,并通過生物鏈作用,直接或間接進入人體,并在人體內長期蓄積難以排出,從而損害神經、造血功能、免疫能力下降、臟和骨骼受害等。因此,對廢舊電池的收集與處置非常重要,如果處置不當,可能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造成嚴重危害。
目前,電池潛在的污染已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,上各國對電池產品采取的態度,除控制有害物質濃度外,主要以回收為主。當前,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行動起來,制定和實施電池有害物質限制、廢舊電池回收處理以及再生利用相關的政策和規定。
歐盟電池指令
在歐洲,為達到更高的環保水平,歐洲標準化委員會(EC)引用了數項安全指令,加強控制在不同產品中的化學物質含量。1991年3月18日,歐盟第91/157/EEC號《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》指令制定完成。之后,歐盟委員會又于1999年1月5日公布了第98/101/EC號指令,該指令為第91/157/EEC號指令之修訂版。近,歐盟委員會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/66/EC號《電池、蓄電池、廢電池及廢蓄電池》指令。規定歐盟各國于2008年9月26日前將本指令轉化為各國法律,并自2008年9月26日開始實施并同時廢止原有的電池指令(91/157/EEC)及其修訂條文(93/86/EEC和98/101/EEC),由單一項指令取代。
2006/66/EC是歐盟將推行一項與電池及蓄電池有關的新指令。該指令旨在減少有害電池及蓄電池的產量,提高舊電池及蓄電池的回收、處理及循環再造率,以及向消費者提供資訊,鼓勵他們購買較長壽和環保的電池。電池指令與《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指令》(WEEE)甚為相似,規定生產商須在有關部門登記,分銷商有責任回收舊電池,以及每節電池或蓄電池須達到很高的循環再造率等。此外,該指令要求電器的設計應能令電池易于拆除,以便消費者隨時把舊電池交到回收點。新電池指令主要目的是為調和各會員國關于電池、蓄電池、廢電池及廢蓄電池措施,減少電池、蓄電池、廢電池及廢蓄電池對環境造成的負面沖擊、促進環保,并提出禁止銷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質電池的措施,同時也規定會員國應制定回收體系以達成電池回收目標等高標準。另外,此指令也規定了生產者有關電池標示、電池易于拆除之設計等責任及標簽規定。
新電池指令擴大了舊電池指令(只適用于含若干汞、鎘及鉛的電池)的范圍,把所有電池均納入其范圍內。訂立了以下措施:
> 規定便攜電池的回收率;
> 限制便攜電池采用鎘,并制定豁免清單;
> 禁止將汽車及工業電池丟棄于堆填區或焚化;
> 規定回收電池的循環再造率。
2006/66/EC電池指令的要點如下:
1.指令禁止汞含量超過0.0005%及鎘含量超過0.002%的電池及蓄電池出售。報警系統、醫療設備及無線電動工具所用的電池及蓄電池除外。成員國應確保所有電池,蓄電池和電池包裝在2009年9月26日之前相應標上如圖標識,且保證其清晰可見、不易擦拭的標簽。如違反以下限值的電池,蓄電池要標注相應元素的符號(如圖所示):汞重量>0.0005%;鎘重量>0.002%;鉛重量>0.004%。當多項元素超標時,標識方法可參考圖。
標識應至少覆蓋電池、蓄電池或電池組大側面面積的3%,大不超過5 ×5 cm。對于圓柱形電池,標識應至少覆蓋電池或蓄電池表面積的1.5%,大不超過5 ×5 cm。當電池、蓄電池或電池組的面積過小,使標識小于0.5 ×0.5 cm時,則不需要在電池上進行標識,但必須在包裝上標識,尺寸不得小于1 ×1 cm。
與之前的91/157/EC及其修訂指令98/101/EC相比,2006/66/EC與其在禁用限量和標識限量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別,如表10.1所示。
2. 分銷商有責任向消費者收回用完的電池,因此須向消費者告知這項責任。到2012年,歐盟各成員國的低回收率應達到25%,2016年達到45%。
3. 所有生產商必須登記。歐盟各成員國的登記計劃應該一致,令生產商難以規避責任。
4. 在上一份法規中,中小企業在回收再造方面可享有若干豁免待遇,但現在這些豁免已被大幅削減。新法規澄清了小批量電池生產商在哪些情況下,可獲豁免出資責任。
5. 循環再造率方面,鉛酸電池及蓄電池以平均重量計為65%,鎳鎘電池為75%,其他電池為50%。
6. 生產商設計電器時,應確保電池及蓄電池容易拆除。
7. 在歐盟各成員國把該指令轉化為國家法規1年后,廠商須標示電池及蓄電池的效能。此舉旨在鼓勵消費者選購效能較佳、壽命較長的電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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